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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當受到了工傷怎么辦?以下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墓麆趧訝幾h答辯狀,請參考!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1】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東莞市望牛墩鎮(zhèn)XX工業(yè)區(qū),法定代表人:杜XX。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廣東凡立律師事務所。
被答辯人:曾XX,湖北省公安縣斑竹垱鎮(zhèn) ,身份證號碼:42102219881107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工傷認定后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后也應該書面通知答辯人。
但是,直至今日,答辯人沒有收到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對被答辯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書》,也沒有收到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答辯人作出的《鑒定書》。
直到貴庭于2008年5月20日向答辯人送達與本案有關的仲裁文書時,才知道有關機關已經(jīng)作出了《工傷認定書》和《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以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對于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有權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目前,答辯人正在依法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申請復查和重新鑒定。
鑒于本案的以上情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等相關規(guī)定,特請求貴庭不予受理、中止審理本案或者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東莞XX五金電器有限公司
代理人:曾永前律師
2008年5月x日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2】
答辯人:a廠,負責人:b(代理人)。
被答辯人:c,男,漢族,
被答辯人c訴答辯人a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據(jù)事實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辯意見:
1、a廠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00元。
被答辯人c沒有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答辯人愿意繼續(xù)維持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
因此,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6000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1500元。
而且目前答辯人缺人做事情,招工比較難,答辯人希望被答辯人繼續(xù)回來上班。
2、a廠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伙食費1000元。
被答辯人沒有出具專門的就餐發(fā)票證明其花費了伙食費1000元,退一步講,即便按照住院時間來核定費用,目前東莞市住院伙食費報銷標準為:35元/天,答辯人也僅需要支付被答辯人35×20=700元。
4、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6月份工資1100元。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nèi),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被答辯人受傷后,答辯人積極為其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6249.97元。
被答辯人于2011年5月18日出院,出院時離第二次手術拆線手術還需要1個星期左右(即大概25、26號左右),拆線后醫(yī)生建議再休息一周,所以被答辯人停工留薪期為2011年5月份。
因此,答辯人安排被答辯人于6月1日去上班,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當時被答辯人也同意了,但是被答辯人自6月份起就不來答辯人處上班,并且不履行任何請假手續(xù),直到7月12日拿著鑒定報告來答辯人處要求賠償。
因被答辯人6月份無須再休息,應該來答辯人處上班,其故意不來答辯人處上班,沒有出勤,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任何工資。
5、答辯人無須支付被答辯人被迫辭職的經(jīng)濟補償金1500元。
被答辯人c沒有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并且答辯人愿意繼續(xù)維持與被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的問題。
綜上,c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請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答辯人:a廠
工傷勞動爭議答辯狀【3】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公司住址:xx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xxx路xxx號,電話: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xxxxx(擔任職務)
被答辯人:x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漢族。
住址: xx省xx縣xx鄉(xiāng)xx村x組。
答辯請求
1、請求貴委駁回被答辯人提出的仲裁請求。
事實與理由
被答辯人xxx于1999年9月1日進入答辯人單位工作。
雙方最近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是2008年3月1日,期限為5年,即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9日。
被答辯人于2009年3月18日,向其所在生產(chǎn)部門主管請假,期限為一個月,即2009年3月16日至2009年4月17日。
請假期限到期后,被答辯人未到答辯人單位上班,或再辦理請假手續(xù),一直到同年12月23日,被答辯人才再次出現(xiàn)在答辯人單位,聲稱自己患病回家治療。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出具相關的治療和病休證明資料,被答辯人無法出具。
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補齊相關治療和病休證明,被答辯人不但不去補齊相關證明,還到答辯人生產(chǎn)車間無理大肆吵鬧,已嚴重影響到了答辯人的正常生產(chǎn),也造成了部分損失。
由于2009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這段時間,答辯人四處找尋也沒有找到被答辯人,使被答辯人的工資無法支付。
被答辯人于2009年12月23日來答辯人單位后,答辯人要求向被答辯人支付上述工資,也被被答辯人嚴詞拒絕。
被答辯人的社會保險,由答辯人一直繳納至今,并未中斷。
并且答辯人至今為止,從未向被答辯人口頭通知,或者書面通知,或者暗示,要與被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或解除,被答辯人的申訴事實純屬捏造,子虛烏有。
請求貴委依法仲裁,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xxxxxx有限公司
20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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