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答辯狀
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下面的借款答辯狀是小編為大家推薦的民事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借款糾紛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
被答辯人:XXX,女,53歲,漢族,住址: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提起的借款糾紛一案,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出示的所謂借條純系偽造,真實性不認可
2001年至2008年被答辯人XXX任答辯人公司總經(jīng)理,全權管理公司的生產、運營工作,公司財務收支均需被答辯人簽字確認。被答辯人任職期間,公司資產、財務資料、財務專用章全由被答辯人掌控,公司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現(xiàn)金管理極度混亂。
2009年,答辯人公司因人事變動,免去被答辯人職務。為此,被答辯人耿耿于懷,利用職務之便私蓋財務專用章,偽造一系列“借款證據(jù)”,設計一出與答辯人之間的借款糾紛。
首先,被答辯人出具的“集資款”收據(jù)(日期為2002年6月3日)的真實性不認可。答辯人作為公司法人,向職工集資需經(jīng)過嚴格的審批程序,答辯人從未向主管部門申請過集資,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集資款收據(jù)純系偽造。即便真有所40072.96元的“集資款”發(fā)生,被答辯人在訴狀中已明確認可該筆款項早已連本帶利收回。
其次,被答辯人出具的七份“中國建設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純系偽造。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與答辯人公司原始憑證內容不符:
一是記錄內容不一致;
二是沒有銀行蓋章;
三是表格制式從2003年到2006年全是統(tǒng)一格式,沒有變化;
四是被答辯人出具的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為第二聯(lián)“貸方憑證”,應為銀行存根,被答辯人無權獲取。
以上種種,足以證明該七份銀行現(xiàn)金交款單的虛假性。
再者,被答辯人出具的2份借條(日期為2007年7月20日和2008年2月27日)也系偽造:
一是該2份借條記錄內容存有歧義;
二是沒有原始的收入、支出憑證;其真實性無法認可。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可能要承擔侵占公司財產的刑事責任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任何借款糾紛!相反,被答辯人利用職務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亂、賬目核算不規(guī)范之機有大量舞弊行為。通過審計發(fā)現(xiàn),由被答辯人領取將近三十萬的現(xiàn)金沒有支出憑證,還有幾十萬的現(xiàn)金支出沒有任何人簽字,無法確認現(xiàn)金流向。被答辯人很可能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為此,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侵占公司財產刑事責任的權利。
綜上,被答辯人出具的所謂借條純系其利用職務之便自行偽造,真實性不予認可。因此答辯人懇請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并追究被答辯人偽造證據(jù)的責任。
此致
北京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糾紛答辯狀
答辯人:王________住所:____市____街道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錢________ 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jù)顯示借款發(fā)生于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2013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并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于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xiàn)形式。
首先,《擔保法》規(guī)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后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采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
最后,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fā)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稉7ń忉尅返谌臈l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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